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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叶* 重庆-奉节县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3.29 09:34:16 392人阅读

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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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管”的职务便利体现为对公共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关键决定权,这是一种较高层次的权力,能够影响公共财物的走向和用途。
(2)“管理”职务便利意味着对公共财物承担保管、处理及维持其正常运转的责任,侧重于实际的掌控和维护。
(3)“经营”职务便利是围绕公共财物展开筹划、运作等活动,涉及对财物的商业性规划和操作。
(4)“经手”职务便利是因执行职务而有领取、支出等接触财物的机会,强调与财物的直接接触环节。
(5)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关键在于行为与职务的紧密关联性,不能仅因工作带来的其他便利就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分析具体案情。

2025-03-29 15:1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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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有着明确且特定的内涵。它是基于本人职务所赋予的对公共财物进行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及便利条件。这种权力的界定清晰,主管体现为对公共财物的调配决策;管理着重于财物的保管处理;经营是对财物开展规划运作;经手则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与财物的接触。

为准确认定“职务便利”,可采取以下措施:
1.深入审查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详细分析行为人获取财物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基于职务所赋予的权力。
2.精准界定职务范围。明确不同岗位对公共财物的职责权限,以此判断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3.参考典型案件例子。借鉴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和处理结果,辅助作出准确判断。通过这些措施,能更好地区分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准确认定贪污罪。

2025-03-29 13:24: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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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贪污罪中的“职务便利”涵盖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认定时关键看行为与职务有无紧密关联。
法律解析:
贪污罪里的“职务便利”有着明确界定。主管意味着对公共财物有调配等决定权;管理是负责保管等事务;经营是对财物进行规划运作;经手是因职务执行而接触财物。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重点在于行为人获取财物的行为和其职务联系是否紧密。像单位保洁趁无人偷走公款,保洁不存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款的职务权力,所以不算利用职务便利。相反,财务人员侵吞其管理的公款,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贪污罪。如果大家对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认定还有疑问,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9 12:3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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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确判断职务权力范畴:要明确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务,确定其是否真正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

(二)分析行为与职务的关联程度:仔细审查获取财物的行为,看是否基于其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和方便条件,若只是借助工作中的其他便利,如熟悉场地等,不算利用职务便利。

(三)参考类似案件例子:多研究类似的已判决案件例子,对比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和认定标准,辅助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2025-03-29 11:0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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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罪里的“职务便利”,就是靠自己职务赋予的管、理、经营、接触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主管能决定财物调配使用;管理负责保管处理;经营要筹划运作;经手则是执行职务时接触财物。
2.判断时,关键看获取财物行为和职务有无紧密联系。要是只因工作熟悉环境而得财物,不算利用职务便利。像保洁偷公款就不算,因其无相关职务权力;财务侵吞管理的公款,就构成贪污罪。

2025-03-29 10:17: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罪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支配、使用和具体负责经营、管理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等于只能直接非法占有本人主管、经手或者使用的财务,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后报销差旅费,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使用假票据乘机骗取、冒领非本人经管的公款,也是行为。同样是公家公务人员,如果报销私人医药费,乘机涂改收据,骗取巨额公款,由于不是因公务报销,并未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只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手段各种各样,但主要是侵吞、盗窃和骗取公物占为己有。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于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释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就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外延而作出的解释。所谓“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的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比如国家的市长、县长、处长、科长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调配、处置本单位甚至下属单位公共财物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公共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权。比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出纳具有管理本单位财务、直接掌管资金的权力。“经手”,是指行为人虽无决定对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公共财物进行调拨、统筹、使用的权力,也不具有管理、处置公共财物的职权,但因为工作需要、公共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公共财物具有实际控制权。有人认为,“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具有,而“经手”公共财物的的权力及便利条件,也只是就“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言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没有依据,事实上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比如,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人员,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自己承包的国有企业就具有调拨、统筹公共财物的权力,无疑属于“主管”公共财物;而国有公司、企业中的出纳也是“经手”公共财物的人员,谈不上“主管”和“管理”公共财物。所以,人为地限定“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便利条件适用的人员范围,可能会不当地限制罪成立的范围。

贿赂罪中如何认定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简单确定,当行为人直接经过自己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获取利益时,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则的罪;当行为人本身无职权能够直接使用,而经过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则的罪。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现实中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在达到了规定数额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时候,往往构成的是罪。不过要是此时是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的行为,则往往构成的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罪。

贪污两百万元的,应当认定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处罚。符合从轻处罚的,应判处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因此贪污二十几万判几年这个问题依据上面飞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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