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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是否有效

何** 宁夏-中卫市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3.27 08:05:58 420人阅读

签订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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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时,合同效力需依具体情形判定。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只是文字表述有误导致不一致,且能以证据证明真实意思,合同依然有效,可通过协议补充或变更合同条款使其符合实际。
2.若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致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3.若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此时取得的财产应返还,若造成他人利益损害还需赔偿。

建议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核内容,确保准确反映双方真实意思;若发现内容与实际不符,及时协商解决;遭遇欺诈或恶意串通情况,及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03-27 13:1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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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是因文字表述有误,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能通过证据证明真实意思时,合同是有效的。此时双方可协议补充、变更合同条款,让合同符合实际情况。
(2)若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3)要是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与实际不一致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需返还,损害他人利益的还要进行赔偿。

提醒:
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内容,避免文字表述错误。若遇到欺诈或恶意串通情况,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7 12:02: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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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是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可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真实意思,然后与对方协议补充、变更合同条款,让合同符合实际情况。
(二)若遭遇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受欺诈方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之后可要求有过错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要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涉及财产应返还,若造成他人利益受损需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3-27 10:5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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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双方真实意思一致,仅文字表述有误致合同与实际不符,能证明真实意思的,合同有效。可协议补充、变更条款,使其符合实际。

2.一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让对方违背意愿签约,受欺诈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过错方要赔偿损失。

3.双方恶意串通,签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损害他人利益,合同无效。取得财产应返还,造成损害需赔偿。

2025-03-27 09:1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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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订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时,合同效力需分情况判断,可能有效、可撤销或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仅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且能通过证据证明真实意思,那么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变更合同条款让其符合实际情况。若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若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与实际不符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损害他人利益的需赔偿。当遇到合同内容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其法律判定较为复杂,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27 08:55:52 回复

合同签订者与实际履行者不一致时,合同责任如何承担案情:2002年初,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但又不具备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良好资信条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即与被告赖某商议以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由赖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两被告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后,赖某于2002年5月9日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吉水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万元,借期为120个月;由于开发公司的楼房尚未竣工,故原告只与赖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尚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同时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公司出具保证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4万元贷款按借款合同直接转入开发公司的账户。此后,原告发现与赖某约定的抵押房产已由开发公司出售给他人,故无法办理抵押房产登记,开发公司因经营不善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原告遂诉至,请求判令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房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实际借款人开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赖某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是:借款合同虽然是赖某与原告签订的,但原告已按合同直接将款转入开发公司,且开发公司并未向赖某出售房产,他们相互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实际上是在银行与开发公司间履行的,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开发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赖某不是借款人,为帮助开发公司获取借款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即开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时,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赖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赖某为帮开发公司获取借款,与开发公司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并以该房做抵押物,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尽管两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原告未主张合同撤销或变更,这是原告享有的选择权利。尽管赖某不是实际借款人,但合同系在其意思表示下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借款关系即在赖某与银行之间建立,至于赖某与开发公司之间的虚假购房关系属于他们内部关系,其关系不影响赖某与银行间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严重违约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赖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按照严格合同责任原则,应判决终止合同关系,赖某承担合同还款责任。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应承担担保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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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8.01 103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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