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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甯** 山东-菏泽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3.24 16:45:15 393人阅读

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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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相关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胁迫方需清楚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若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会继续生效;若要维护自身权益,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若成功撤销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受胁迫方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过错方返还财产或补偿。
3.若因过错方胁迫行为遭受损失,受胁迫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可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2025-03-24 21:15: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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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依据法律,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若受胁迫方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会继续有效;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3)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提醒:
受胁迫方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不同受胁迫情形对应的法律处理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24 20:3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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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受胁迫订立合同的情况,受胁迫方应尽快收集被胁迫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自己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二)受胁迫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的请求。
(三)若合同被撤销,受胁迫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可要求对方折价补偿。同时,若自身有损失,还能要求有过错的对方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3-24 18: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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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胁迫订立的合同不是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一方或第三人胁迫对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合同撤销前有效,若受胁迫方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3.合同被撤销后,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无法返还则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

2025-03-24 17:3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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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可撤销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在合同被撤销前它是有效的,若受胁迫方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会继续有效;若受胁迫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如果您在合同签订中遭遇胁迫等类似情况,或对合同的效力及撤销等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3-24 17:27:30 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对于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哪些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符合什么要件第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胁迫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而故意进行威胁;其次,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胁迫的故意并不包括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自己获得某种利益,牟利只是其动机问题。正是因为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因此其过错程度是较大的。第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如前所述,胁迫行为包括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他人。胁迫者既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也可以给法人造成损害进行要挟。胁迫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就可以构成胁迫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因胁迫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实施的,所以确定胁迫行为是否构成,应当以特定的受害人而不是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感到恐惧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即使一般人不感到恐惧,而受害人感到恐惧,亦可构成胁迫。胁迫行为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在合同订立以后,一方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构成胁迫。如果胁迫的目的并不在于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则此种行为将构成侵权或其他非法行为,而不产生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第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不过,如果胁迫一方的胁迫行为并未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或者即使产生了恐惧,但没有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存在。第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另外,合同订立以后,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将要提讼等合法手段向对方施加压力,要求其履行合同,也不构成胁迫。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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