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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委托人违约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田** 新疆-省直辖 房屋买卖咨询 2025.03.19 19:10:47 388人阅读

居间合同委托人违约责任是怎样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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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居间合同中委托人违反约定义务致居间人损失应担责,有约定按约定赔,无约定赔实际损失,需考量因果关系,居间人有过错可减轻委托人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居间合同里,委托人若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像不支付报酬、不如实提供信息等导致居间人受损,就得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对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就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居间人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比如居间人从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且,认定委托人责任时,要确认其违约行为和居间人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是居间人自身也有过错,会相应减轻委托人的责任。如果您在居间合同方面遇到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9 22:1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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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居间合同里,判断委托人是否违约,得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是委托人没履行约定义务,像没付报酬、没如实提供信息等,给居间人造成损失,就得担责。

2.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没约定的,居间人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居间活动必要费用。

3.  认定责任要考虑因果关系,若居间人有过错,可减轻委托人责任。

2025-03-19 21:2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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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定委托人在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需结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若委托人违反约定义务,像未支付报酬、未如实提供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并造成居间人损失,就应担责。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上,合同有违约金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居间人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损失范围一般包含居间活动必要费用。
3. 认定时要考量因果关系,即违约行为与损失需有直接联系。若居间人自身有过错,可减轻委托人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一是签订合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纠纷。二是居间人在活动中保留必要费用支出凭证,以便主张赔偿。三是双方发现问题及时协商,尽量降低损失。

2025-03-19 20: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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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居间合同里,判断委托人是否违约要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委托人若没按约定支付报酬、未如实提供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等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且给居间人带来损失,就需承担违约责任。
(2)当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时,按此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居间人能要求委托人赔偿实际损失。
(3)实践中,损失赔偿范围包含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等。认定违约责任时,要考虑因果关系,即委托人违约行为和居间人损失有直接因果联系。
(4)若居间人自身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委托人责任。

提醒:
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若发生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3-19 19:3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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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发现委托人有违约行为,如未支付报酬、信息不实等,居间人应先查看合同。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
(二)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居间人可收集自身实际损失的证据,如从事居间活动支出必要费用的凭证等,要求委托人赔偿。
(三)在认定违约责任时,要确认委托人违约行为与居间人损失存在直接因果联系。若居间人自身也有过错,提供相应证据,以减轻委托人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委托人违约,同样需遵循此原则,对居间人支出的必要费用进行赔偿。

2025-03-19 19:19:50 回复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委托人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注意的是:1、委托人预付费用与否与委托合同为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费用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条件。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费用的情况下,委托人不与付费用的,受托人可以拒绝处理委托事务而不承担责任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费用,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费用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费用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费用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费用也无实际意义。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费用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费用的行为,且此时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担,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费用,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委托人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约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为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没有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标准。判断标准只有一个,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额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条件,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上没有过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过错。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为等情况。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别约定外,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与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或付出的劳动效果相适应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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