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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诉讼一般多长时间结案

李* 四川-广元 名誉毁谤咨询 2025.03.11 16:59:29 473人阅读

名誉权诉讼一般多长时间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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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名誉权诉讼的结案时间因适用程序不同而有所差异。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一程序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快速解决简单纠纷。
(2)普通程序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则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该程序用于处理较为复杂的案件。
(3)涉及二审时,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同时,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等多种因素会影响具体结案时间。

提醒:
名誉权诉讼选择程序需谨慎,不同程序结案时间有规定。复杂案件可能耗时久,建议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  

2025-03-11 23: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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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权诉讼的结案时间,得看用啥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了、没啥大争议的简单案子,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就得审结。

    普通程序一般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完。要是有特殊情况得延长,院长批准能再延六个月;还不够就得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要是到了二审,判决上诉案在二审立案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裁定上诉案,二审立案起三十日内出终审裁定。实际结案会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等因素影响 。

2025-03-11 22:3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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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名誉权诉讼结案时间因适用程序不同有所差异,简易程序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审结可延长,二审判决上诉案三个月内审结,裁定上诉案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且受多种因素影响。
法律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名誉权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高效解决纠纷。而普通程序通常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如需再延长则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以应对复杂案件。二审阶段,判决上诉案一般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可延长;裁定上诉案需在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过在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易等多种因素都会对最终结案时间产生影响。如果在名誉权诉讼过程中,你对结案时间等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  

2025-03-11 21:5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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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诉讼的结案时间确实因适用程序不同而存在差异。简易程序针对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三个月内审结的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快速解决纠纷 。

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这给予了法院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必要的时间灵活性。二审程序中,判决上诉案件三个月内审结,裁定上诉案件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保障了当事人上诉权利的同时维持司法效率。

为更好处理名誉权诉讼案件,建议:
1.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证据,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案件拖延。
2. 法院方面,合理安排审判资源,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
3. 加强对复杂案件审理进度的跟踪与监督,确保特殊情况延长审限合理、有序。  

2025-03-11 20:43: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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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想快速结案,先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简易程序标准,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若符合,可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能在三个月内审结。
(二)若案件较为复杂,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要做好可能延长审理期限的准备。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按规定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则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涉及二审的话,上诉案件要根据是判决上诉还是裁定上诉,关注相应的审结时间。同时要积极配合,助力证据收集等工作,以便案件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025-03-11 18:52:18 回复

解答如下,侵犯肖像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内没有向人民依法提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解答如下,侵犯肖像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3年内没有向人民依法提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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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诉讼时效一般有多长

    专业解答公民的名誉权遭受他人的侵犯,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按照《民法总则》中的要求,如今因为名誉权被侵犯而向法院起诉维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最长则可以达到20年。

    2024.08.04 16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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