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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销合同仲裁协议

刘** 湖南-郴州 仲裁咨询 2025.03.11 08:23:20 377人阅读

如何撤销合同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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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能够解除仲裁协议,这给予了当事人自主决定仲裁协议存续的权利。

(2)仲裁协议出现法定无效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违背仲裁的法定界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相应行为能力,所订立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通过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损害了受胁迫方的权益,也应认定无效。

(3)申请撤销或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时,需准备好能证明存在可撤销或无效事由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会依法审查并作出判决。

提醒:
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若对仲裁协议效力存疑,建议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分析判断 。

2025-03-11 16:4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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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解除仲裁协议 。

(二)仔细审查仲裁协议,看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若有,收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2025-03-11 14:4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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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合同仲裁协议得满足法定条件。要是双方商量好了,能用书面形式解除,这是尊重大家自由决定的权利。
   要是仲裁协议有法定无效情况,像约定的仲裁事情不在法律允许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被胁迫签的,能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
   申请时,准备好能证明仲裁协议可撤销或无效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交申请书,法院审查后会依法判决 。

2025-03-11 13:3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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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撤销合同仲裁协议需符合协商一致书面解除或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等法定要求,并按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形式能够解除仲裁协议。同时,当仲裁协议出现法定无效情形,像约定仲裁事项超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胁迫对方订立等,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申请时,准备好能证明仲裁协议可撤销或无效事由的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法院提交申请书。法院会严谨审查判断,若符合条件就会判决撤销或认定无效。如果大家在实践中遇到合同仲裁协议相关法律问题,对能否撤销或如何申请等存疑,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  

2025-03-11 12:0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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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仲裁协议需满足法定条件。基于意思自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能解除仲裁协议。同时,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包括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一方受胁迫订立的协议。

为做好撤销申请,有以下建议:
1. 仔细梳理仲裁协议签订过程及内容,对照法定无效情形,明确自身申请依据。

2.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如涉及胁迫订立协议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仲裁协议存在可撤销或无效事由。

3. 准确判断有管辖权的法院,及时提交申请书,确保申请流程顺利进行。法院会依法审查,若仲裁协议确应撤销或无效,便会作出相应判决 。

2025-03-11 10:12: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老丁原是某区属企业的职工,是作为技术人员引进该厂的。工作一年后,因积劳成疾,一直病休在家。为了病假工资的问题老丁曾与公司发生过争执。老丁进单位后,厂方一直没与老丁签过劳动合同。2008年前,为了应付劳动监察的检查,单位要求老丁们都要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要解除劳动合同。老丁只好签了合同。这份合同到期后,单位以合同到期终止为由,为老丁开具了退工单。老丁认为该份合同是无效的,坚决不同意单位与老丁终止合同。单位领导讲,不同意你就去仲裁好了。为了解决问题,老丁向仲裁提出了申请,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后来,仲裁员和老丁讲,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依据,看看能否调解,因为失去工作已经有段时间了,最终,老丁不得不接受了厂里提出的拿三万元补偿离职的方案。由于老丁身体状况不好,以后也一直没找到工作,老丁现在觉得,这个调解方案对他不利,而且是被迫签字的,而且仲裁委员会似乎也不是司法机构,老丁问能不能到,要求撤销这份调解协议。  法官解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的国家仲裁机构。为了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更具有群众性、社会性、公正性,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并对仲裁员的从业资格有严格的要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期间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签收调解协议前反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决。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的(除一裁终局案件外),应当在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上述期限届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因此,就仲裁程序的非选择性及仲裁裁决的可强制执行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成立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合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而非普通的。  从老丁反映的情况看,老丁与用人单位已就劳动合同的终止及相应补偿达成了调解,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老丁是不能向人民要求撤销该份调解协议的。至于老丁所提到的劳动合同及调解协议无效的问题,从老丁国法律规定的要求看,对于无效合同的主张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老丁的主张也是难以被采纳的。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比一下可以看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两项不同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即将“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改成了“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这两项不同,就把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改成了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裁决的实体行使审查权。仲裁法对民事诉讼法所做的这一修改,其理由是为了做到一裁终局,避免又裁又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而现在这两个规定同时存在,必然会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无法解释和回避的问题。首先,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能由裁决相对的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是在执行程序中由被申请执行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这样,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这一权力,审判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其次,受人认识上的局限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仲裁裁决都可能存在程序与实体两方面的错误。当这两方面问题同时存在于一个裁决中时,就裁决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只对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他当然要选择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长此以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就会形同虚设。再次,我们知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有在执行程序中才能提起。设立执行程序,是为了保证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审查,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进行程序性的审查,这不仅不符合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分工,也不符合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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