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正式启动执行阶段的
劳动仲裁程序中,
当事人可以选择撤回申请,只需
递交正式的
撤诉公文即可实现该目的。然而,对于已经做出最终裁定的劳动
仲裁案件,若
劳动者对此存在异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则可在收到
仲裁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同时,雇主方面若能提供足够的确凿
证据,证明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仲裁裁决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亦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裁决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
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
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