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收集证据方向。重点围绕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收集,像留意书面沟通材料、电子通讯记录,查看交易价格是否异常等。
(二)注重证据质量。确保收集到的证据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且获取方式合法,比如合法录制的视听资料才有效。
(三)咨询专业人士。由于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可向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便结合实际更精准收集有效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这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里,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契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1. 证明恶意串通,需提供多方面证据。主观恶意方面,像双方为非法目的沟通协商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证明共同故意。此类证据要能清晰反映双方存在不正当意图且互相勾结。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证据也很关键。相关交易行为明显违背常理,例如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记录,可体现对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的后果。
3. 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真实性即证据真实存在非伪造;关联性指与待证事实紧密相关;合法性是获取证据途径要合法。
4. 若证据不足,主张恶意串通的诉求往往不被法院支持。实践中,不同案件情况各异,要结合实际仔细分析判断,精准收集有效证据,以增强诉求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
结论:
在民事诉讼里,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且需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否则诉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法律解析: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恶意串通,一方面要有能显示双方主观恶意及相互勾结的证据,像书面材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此展现共同故意;另一方面,要有能体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后果的证据,例如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违背常理交易行为的记录。同时,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是证据不足,法院难以认定恶意串通事实,主张方的诉求也就无法得到支持。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收集证据需结合实际。如果在这方面遇到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民事诉讼里“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准则,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一方自然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为了确保诉讼公平,让提出特定主张者拿出相应证据支撑观点。
(2)证明恶意串通,主观恶意和勾结损害他人权益两方面证据都不可或缺。书面材料等能直接反映双方共同故意,交易行为异常记录可表明对第三方权益的侵害。
(3)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被法院认可的关键。只有符合这些特性,证据才有证明力。
(4)证据不足时,法院难以支持恶意串通的诉求,因为没有足够依据认定该事实存在。
提醒:
民事诉讼中主张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要重视证据收集,确保证据具备三性,具体案件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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