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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动迁之前死亡的动迁补偿如何处理

徐** 重庆-梁平区 补偿标准咨询 2025.03.10 03:56:18 336人阅读

承租人在动迁之前死亡的动迁补偿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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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在动迁前死亡,确实需根据房屋性质作不同处理。

对于公房,先确定新承租人的做法合理且必要。这保障了公房居住的有序性和公平性。协商一致申请变更能尊重共同居住人的意愿,协商不一致由公房管理部门指定也确保了处理的公平性。动迁补偿款归新承租人,是基于其对公房后面的居住权益;无共同居住人时归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避免补偿款无归属。建议公房管理部门在指定新承租人时,制定明确、透明的标准和流程,减少争议。

私房方面,承租人死亡不影响产权归属,动迁补偿款归产权人符合物权规定。若产权人去世,补偿款按继承规则分配保障了继承人权益。应提醒相关方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明确遗产范围和继承人身份,避免不必要纠纷。  

2025-03-10 09: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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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房方面,因公房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原承租人仅有使用权。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变更承租人,这是基于对公房使用权益的延续 。协商不一致由公房管理部门指定,旨在保障公房合理使用与管理。动迁补偿款归新承租人,是对新承租人居住权益的保障。无共同居住人时归产权人或管理人,符合公房性质。
(2)私房方面,私房产权归个人,承租人死亡不影响产权归属,动迁补偿款自然归产权人。产权人去世后补偿款作为遗产,遵循继承规定分割,体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提醒:
涉及房屋动迁且承租人死亡情况,务必明确房屋性质,按规定处理。有疑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

2025-03-10 08:35: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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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房情况
如果房屋承租人在动迁前死亡,首先要关注共同居住人的情况。共同居住人能协商一致的,就一起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这样新承租人确定后能获得动迁补偿款。要是协商不一致,就由公房管理部门来指定新承租人。要是没有共同居住人,补偿款就归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

(二)对于私房情况
承租人死亡时不影响房屋产权归属,动迁补偿款归房屋产权人。要是产权人也去世了,补偿款就成了遗产。有遗嘱就按照遗嘱来继承,没有遗嘱的话,就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2025-03-10 07: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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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动迁前去世,得看房屋性质。
  公房的话,一般先定新承租人。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能协商一致,就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协商不成,就由管理部门指定。补偿款通常归新承租人,无共同居住人则归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

私房情况不同,承租人死亡不影响产权归属,补偿款归产权人。
  要是产权人也去世,补偿款算遗产,有遗嘱按遗嘱分,没遗嘱就按法定继承顺序来。

2025-03-10 05:34: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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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房屋承租人在动迁前死亡,公房和私房的处理方式不同,补偿款归属有别。
法律解析:
对于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协商一致向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管理部门指定。动迁补偿款一般归新承租人,无共同居住人时归公房产权人或管理人。这是基于公房的性质及相关管理规定,公房并非个人财产,其使用和动迁补偿遵循特定规则。
对于私房,承租人死亡不影响产权归属,动迁补偿款归产权人。若产权人去世,补偿款作为遗产,按继承规则处理,有遗嘱依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
如果大家在遇到类似房屋动迁且涉及承租人死亡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合法的解决方案。  

2025-03-10 04:51:23 回复

一、对公房承租人补偿采取的方式拆迁中的补偿实际上分为两种:一种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种是被拆迁人对承租人的补偿。两种补偿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3、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货币补偿)。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怎么分配拆迁款首先,公房拆迁补偿款补偿的是承租人,这是很明确的。它规范的是公房出租人(产权人或管理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与其他人无关。至于承租人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公房使用的问题,属于承租人家庭内部问题,和公房租赁合同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混为一谈。拆迁在公房承租人生前实施,公房承租人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死亡,该拆迁补偿款作为个人遗产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承租人的配偶健在,那么拆迁补偿款是属于承租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公房承租人生前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但在补偿款落实到位之前死亡的。拆迁本身有一个周期,从前期的筹备、协商,到拆迁的实施、补偿款的落实存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而承租人——大部分都是上年岁的老人了——有可能在这个时间跨度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告别人世,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在承租人死亡前还是死亡达成对于补偿款归属的认定就具有关键意义。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后死亡的,则承租人的地位已经被固定,后来不可能再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拆迁补偿款应当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死亡后落实的拆迁补偿款应当作为承租人个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承租人在拆迁协议达成前死亡的,其承租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不能获得基于承租人地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款。

一、争议焦点:1、拆迁补偿款的性质、构成和补偿对象。2、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原承租人即原告父亲的遗产。二、答辩要点和结果1、拆迁人支付给被告的拆迁补偿款是基于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规定,在涉及承租公房拆迁时,拆迁补偿金是对承租人居住权丧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作为涉案公房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唯一承租人,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2、被告纪某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是原告父亲贾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公民个人的财产。而涉案房屋是公房,显然不属于原告父亲贾某个人所有的财产。而拆迁人于2020年开始拆迁该公房,对该公房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其时,原告父亲贾某已经去世并被注销户口多年,所以,拆迁补偿款也不是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涉案的拆迁补偿款没有作为原告父亲贾某遗产的要件,不属于贾某的遗产。因此,原告主张将拆迁补偿款作为遗产分割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拆迁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铜陵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拆迁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照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未购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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