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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起诉开庭本人不出庭怎么办

赖** 上海-青浦区 名誉毁谤咨询 2025.03.07 09:51:06 478人阅读

名誉侵权起诉开庭本人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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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原告作为诉讼发起者,有推动诉讼程序进行的责任,无故缺席庭审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诉讼程序因此难以正常开展,所以按撤诉处理。

(2)被告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被告负有到庭参与诉讼的义务,经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为保障诉讼效率及公平,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根据证据与法律作出裁决。

(3)原被告因不可抗力、突发重疾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应提前书面申请并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开庭,法院将依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准许。

提醒:
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重视庭审出庭义务。若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务必提前按规定申请延期,避免因不当缺席产生不利后果 。  

2025-03-07 16:5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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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誉侵权起诉开庭,本人出不出庭得区别看。要是原告不去,就当撤诉处理。毕竟原告发起诉讼,有责任积极参与,不来就等于放弃权利。

   要是被告不出庭,法院能缺席判决。被告有按时到庭的义务,被合法传唤却没正当理由不来,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据证据和法律裁决。

   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真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去不了,要提前书面申请并说明,请求延期开庭,法院会视情况决定准不准。

2025-03-07 15: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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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名誉侵权起诉开庭时,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可提前书面申请延期开庭。
法律解析:
在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作为发起诉讼的一方,积极参与庭审是其责任。若无故不到庭,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诉讼权利,所以按撤诉处理。而被告同样有按时到庭的义务,当经过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为了推进案件进程,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即缺席判决。但要是原告或被告因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正当原因无法出庭,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讲清情况,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会综合具体情形决定是否批准。如果大家在名誉侵权诉讼中遇到类似问题,对相关法律操作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7 14:2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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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誉侵权起诉开庭时本人不出庭的情况,确需区别分析。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因其作为诉讼发起者,有主动推进庭审的责任,无故缺席等同于放弃诉求。而被告不出庭,法院可缺席判决,因其负有按时到庭义务,经合法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便在查清事实后依证据和法律裁决。

为更好应对此类情况,有以下建议:
1. 原告应重视庭审,提前规划安排,确保能按时出庭,若确定无法出席,需提前考虑撤诉或申请延期,避免因自身缺席导致诉讼权利丧失。
2. 被告要树立正确诉讼观念,积极应对诉讼,按时到庭。若实在无法到庭,应积极准备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3. 无论原被告,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务必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开庭 ,争取法院的准许。  

2025-03-07 12:4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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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原告
若决定起诉名誉侵权,务必重视出庭环节。若实在无法出庭,要提前准备正当理由的书面申请给法院,争取延期开庭,不然按撤诉处理就白费前期精力了。

(二)对于被告
即便被起诉也不应逃避,要按时出庭维护自身权益。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同样要提前书面申请说明情况。若无故缺席,法院可能依据现有证据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025-03-07 11:13:4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不管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这都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之一,因此实践中要是自己的姓名权和名誉权被侵犯的话,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先了解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的行为都有哪些。一、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分别是: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1、侮辱行为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表现形式有:(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2、诽谤行为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故意”,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明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构的,不存在的,但因可以达到贬损他人名誉而仍然散布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人不知所散布的事实是虚假的,但因可以达到攻击目的而贬损他人名誉或因好奇而散布、传播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不是虚假的,散布这些事实涉及隐私,其目的是为了贬损其名誉的,亦可因泄漏个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而承担侵权责任。诽谤的表现形式有:(1)语言诽谤。如通过口头语言将捏造的事实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2)文字、漫画诽谤。如通过撰写文章或绘制漫画,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致他人的名誉受损。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新闻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与事实真相不符的情形。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应视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存在一些差错也在所难免,故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可不作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并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4、评论严重不当评论严重不当,是指对某人或某事的评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情形。评论严重不当,且致他人名誉受损时,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基于言论自由的理念,对评论予以苛责也不合适。因此,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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