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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开庭当中再提供证据行吗

侵犯名誉权案件的开庭过程中,提供证据是一种可行的行为,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拥有举证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倘若在开庭时才拿出证据,往往会被当作逾期举证来对待。

然而,倘若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并且存在合理的缘由致使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比如证据是新近才被发现的,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而难以及时获取等,只要经过法庭的许可,那么该证据就可以被用作证据。

但要是没有合理的理由,对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提出异议,届时法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决定不采纳该证据,甚至对逾期举证的一方给予训诫、罚款等处罚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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