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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哪些

龙** 上海-闵行区 合同纠纷咨询 2025.03.04 03:54:56 476人阅读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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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因欺诈、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且当事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因对重要内容认识错误且造成较大损失,有变更或撤销的权利;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用对方危困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失衡,受损害方有权申请;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基于虚假信息而订立,受欺诈方可行使权利;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有此权利。同时,不同情形下撤销权行使时间不同,重大误解九十日,其他通常一年,受胁迫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遇到类似可能涉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判断自身权益并采取正确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

2025-03-04 07: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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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这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一方对合同关键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等认知有误,导致行为后果与自身意愿不符且损失较大时,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2. 显失公平的合同。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或缺乏判断力,使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受损害方有权提出申请。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一方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知签订合同,受欺诈方可行使变更或撤销权。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

同时,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需在九十日内行使;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建议当事人及时关注自身权益,留意撤销事由,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利益 。  

2025-03-04 07:0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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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类型多样。重大误解下,因对合同关键内容认识有误且损失大,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趁对方困难等占便宜,受损方有权申请。
  被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可变更或撤销。被胁迫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也有此权利。

   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一般情况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九十日内,受胁迫则从胁迫终止一年内行使 。

2025-03-04 06:5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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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对关键内容认知错误,导致后果与自身意愿不符且损失较大。比如对交易物品属性、规格等判断失误。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趁对方困境或判断力不足,让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是一方故意传递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诱导对方错误决策而签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在他人或第三人胁迫下,违背内心真实意愿签订。
同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要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权利消灭。

提醒:
签订合同时务必谨慎,若察觉合同存在上述可变更可撤销情形,要留意撤销权行使期限,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2025-03-04 06:17: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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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订立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合同各项条款,对于重要内容反复确认,避免因自己疏忽产生重大误解,导致合同可变更或撤销。

(二)当自身处于危困状态或觉得自己判断能力不足时,谨慎订立合同,防止对方利用此情形使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

(三)警惕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不轻易相信对方的片面之词,必要时通过多种渠道核实信息。

(四)若遭遇胁迫订立合同,留存好相关证据,如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2025-03-04 04:35:38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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