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怎么确定的问题,我的回答是:有限公司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经营范围是根据你们可能的经营需要然后结合工商局的注册指南选择的,有些需要经前置审批程序,不是想写多广就多广的。
对于有限合伙性质的企业联营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通则》除规定合伙外,还规定了法人型、合伙型和协作型三种联营方式。(见《民法通则》第5
1、5
2、53条以及最高院关于《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加之当时国家政策上鼓励和推动,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各种形式的联营非常盛行。例如,联营办厂、联营做贸易、甚至联营汽车等等当时的联营合同中,除成立具有法人性质的联营企业外,不少合同型和合伙型的联营合同约定:联营体一方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约定享有固定的回报,甚至约定不承担损失等内容这些约定一方承担无限责任,另一方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契约正符合有限合伙的本质,至少应该是具有了有限合伙性质的商业实践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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