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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般在农村进行的合伙养猪场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唐* 四川-泸州 合伙联营咨询 2018.03.06 11:32:25 2287人阅读

老家的叔叔跟一位朋友到外地承包了一个养猪场,这种合伙养猪场出了需要办理各种政府相关证明意外,合伙养猪场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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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在一般个人的合伙养猪场的经营范围如下,
1、一个牲猪养殖场主要经营范围是仔猪和商品猪的饲养和销售,种猪受精和繁殖等。
2、大型畜牧养殖场下设三大分场和三大科研室。分别为肉牛养殖场、肉羊养殖场、肉驴养殖场、肉牛科研室、肉羊科研室、肉驴科研室。是集养殖、繁育、科研、改良、推广为一体的正规化畜牧企业。以其优良的品种、良好的信誉及满意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一致好评。每年通过各地畜牧部门调往全国的良种牛羊十万余只lt;头gt;,使上万农户脱贫致富,一年四季购牛羊客商,络泽不断、牛羊购销两旺、销售范围广。

2018-03-06 11:3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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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场拆迁,一定是要给予农户相应的补偿,但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农户都能获得补偿,农村养殖场拆迁获得合理补偿的前提是必须要合法经营;养殖相关的经营证照等都要齐全、环评手续等要符合规定;不少农村养殖户因为营业执照和环评手续等问题,难以获得足额的补偿,在这里要告诉咱农民朋友,如果对于补偿有所疑问,未能达成协议,相关部门是不能强拆的;还有,如果咱农民有其他的证据证明环评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大可以去要求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0-11-05 06:59:08 回复


一、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有哪些
1、股权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
2、投资咨询(除经纪),
3、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4、商务咨询(除经纪)。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需要缴哪些税
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三、新三板股权投资的优势
1、投资门槛降低,个人和机构都有机会参与股权一级市场的投资。中国的股民只能参与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股权投资原本只是属于机构投资者才能参与的领域,因为股权投资至少是上千万资金才能投资的。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新三板市场明显降低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投资者几十万就有机会参与了企业原始股权投资。
2、回报潜力大。在证监会把上市由审核制向注册制的转变,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在投资了原始股之后,有转板上市、兼并收购、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在2-3年的时间就有机会获取几倍的溢价收益,回报潜力非常大。
3、投资方式安全。
(1) 投资者直接成为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投资该项目后,企业通过工商变更,投资者显示在企业的股东名册中,从法律层面上,投资者成为真正意义上企业的股东。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是非常直接的,去向是明确的,不会像在市场上的一些投资理财产品,投资者根本无法知道自己的资金的投资去向。
(2)投资者是作为公司的优先股股东,享受每年约定的分红。所投企业在没有通过上市、并购、转让等溢价方式退出前,优先股东优先享受公司分红,该分红比例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标出。在约定的时间内,企业没有上市的话,在约定的时间点,比如3年后,公司大股东要原价回购优先股东的股份,在合同的中明确标出。
(3)风险可控。在严格审计后,企业所增资的额度远远小于企业净资产的总值,一般增资额不到净资产的50%,安全系数非常高。同时公司大股东对优先股东有无限连带责任,在合同中标明。 从事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项目投资、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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