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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李* 重庆-南川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02.26 12:48:25 395人阅读

监护权纠纷管辖法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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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一些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讲讲。
一、一般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要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那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这个事儿。比如说,被告的户口在哪儿,对应的那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过,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得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了。打个比方,一个人户口在A地,但长期在B地生活工作,那B地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B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二、特殊情况
在监护权纠纷里,有时候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可能更有利于把案件事实查清楚,也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来管辖。比如,被监护人在某个地方生活了很久,当地的各种情况法院更了解,那由这里的法院管辖就更合适。
三、其他考量
监护权纠纷涉及到像不动产这类特定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就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门来管辖了。比如说,纠纷涉及到一处房产,那这个房产在哪儿,哪儿的法院就有专属管辖权。
总的来说,一般会先考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等相关联地点的法院也有可能有管辖权。具体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还得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还有相关的证据来分析判断。

2025-02-26 15:2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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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相关规定,咱们得了解清楚。下面给大家详细说说:
一、一般原则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要对某个公民提起民事诉讼,那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管辖这个案子的。啥叫住所地,简单说就是户口所在地。不过,要是被告的住所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得由他经常居住的那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来管了。比如说,一个人户口在A地,但他常年在B地生活工作,那B地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B地法院就有管辖权。
二、特殊情况
在监护权纠纷里面,如果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在查清楚案件事实、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等方面更方便,那这个案子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来管。比如说,被监护人一直生活在某个地方,当地的法院对他的生活情况更熟悉,那就可能由这个地方的法院来审理。
三、其他考量
监护权纠纷涉及到像房子这种不动产等特定财产,根据相关法律,那可能就得由这个不动产所在地方的法院专门来管这个案子了。
先看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像被监护人住所地等相关联地点的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具体到底由哪个法院管,还得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判断。

2025-02-26 14:5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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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一些明确且细致的相关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一般原则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处理涉及公民的民事诉讼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例如,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是A市,那么A市的相关人民法院就会对该监护权纠纷案件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比如被告长期在B市工作和生活,B市就成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则由B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
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存在特殊情形。当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等方面具有更大的便利性时,该法院也可以获得管辖权。例如,被监护人长期居住在C市,案件相关的许多证据和事实在C市更容易收集和查明,那么C市法院就可能管辖此案。
三、其他考量
若监护权纠纷涉及到不动产等特定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比如,监护权纠纷涉及到一处位于D市的房产,那么D市的法院就可能对此案有管辖权。
总体而言,一般会先考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过,在特定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等相关联地点的法院也可能拥有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确定,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判断。

2025-02-26 13:24: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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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有一些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讲讲。
1.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是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这个事儿。比如说,被告的户口在哪儿,那相应的住所地法院就有管辖权。不过,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他经常居住的地方不一样,那就得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举个例子,被告户口在A地,但他长期在B地生活、工作,B地就是他的经常居住地,这种情况下B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2.特殊情况
在监护权纠纷里,要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更有利于查清楚案件的事实情况,也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那这个案子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法院来管。比如说,被监护人长期在某个地方生活,当地的一些情况和证据更容易获取,这种时候当地法院管辖就比较合适。
3.其他考量
监护权纠纷涉及到像不动产这类特定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就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比如说,监护权纠纷涉及到一套房子,那这套房子在哪儿,哪儿的法院就有专属管辖权。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会先考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被监护人住所地等和案件相关联地点的法院,也有可能有管辖权。具体哪个法院有管辖权,还得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来仔细分析和判断。

2025-02-26 12:58:32 回复

适用该案由时应当注意与《规定》“三十五、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之“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以及“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三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后三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gt;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民法通则〉对监护的设立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方式,由此设定的监护人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17条分别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父母子女关系依法终止、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均已丧失监护能力的,《民法通则》规定由以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就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对监护有争议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对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监护人的变更,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条件下变更。如果擅自变更监护人,监护责任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数个具有监护权的人,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审判实践中,涉及侵害监护权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监护权纠纷”。

其实归根到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当中的一种,它和其它的纠纷一样都需要确定管辖法院,那么监理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下面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供参考!  一、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一、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有效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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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5 26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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