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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领取每月补贴吗

张** 福建-莆田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02.12 15:10:28 452人阅读

十级工伤领取每月补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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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工伤职工在工伤待遇方面有明确规定。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本人工资,这是对职工因工伤造成伤残的一种经济补偿。
2. 合同期满或职工主动解约时的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特殊情况的待遇:一般无每月补贴,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长期治疗等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用于治疗和康复等相关支出的待遇。

建议十级工伤职工及时了解自身应享有的各项待遇,按规定申请相关补助金。若存在特殊情况,应积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保能获得相应的长期待遇支持。

2025-02-12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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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工伤职工确实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职工要清楚自己工资的计算标准,确保补助金数额准确。
(二)关于合同期满或职工主动解除合同的情况: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时候,会有两项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和单位、工伤保险机构沟通,按照流程及时申请和领取补助金。
(三)关于特殊情况的待遇:一般十级工伤没有每月补贴,但如果工伤职工存在像旧伤复发需要长期治疗等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认后,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领取一定的待遇,用于治疗和康复等相关支出。职工若出现这种情况,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2025-02-12 19:2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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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十级工伤职工一般可领取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无每月补贴,但特殊情况经确认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相关待遇。
法律解析:
1、根据相关工伤保险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十级工伤职工伤残程度的一种补偿,以7个月本人工资为标准发放,保障职工因工伤导致的收入损失。
2、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主动解约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于后续医疗,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助力职工再就业。
3、对于一般情形,不存在每月补贴。但如旧伤复发需长期治疗等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用于治疗和康复等支出的待遇。
若你对十级工伤相关待遇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进一步咨询。

2025-02-12 19: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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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级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工伤职工可领取该补助金,标准是7个月本人工资,这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的一种经济补偿。
2.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补助金: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则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特殊情况下的待遇:一般十级工伤没有每月补贴,但像旧伤复发需长期治疗等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用于治疗和康复等支出的待遇。

2025-02-12 17:4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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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工伤职工可领取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其伤残程度的一种经济补偿,工资标准通常依据职工受伤前的实际工资情况确定。
2. 合同期满或职工主动解约情形: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职工后续的医疗及再就业。
3. 特殊情况待遇:一般无每月补贴,但特殊情况如旧伤复发需长期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用于治疗和康复等支出的待遇。
提醒:
十级工伤职工要注意保留相关医疗及鉴定材料,以便顺利申领各项补助金。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2-12 16:09:39 回复

您好,关于十级伤残津贴怎么领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有工伤伤残津贴,需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或满足条件的五、六级工伤员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工伤员工不能够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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