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常租赁合同,用以居住之用的住房其支付方式往往月付或者季度支付,少量情形下可能存在按年度支付的情形,而商业用房因其价值及商业属性,加之所有者出于占有成本的考虑,其租金往往较住房要高,其支付方式上极少存在按月度或季度支付的情形,多为按年支付。同时对于租金的上涨往往“出租人”均会保有其主张的权利。而虚假的租赁合同,其租金的支付虽然在合同上存在这种符合常理的外观,然而其却多有名无实,“承租人”和“出租人”多未发生真正的租金支付关系。对于当事人之间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下,租赁合同多作为借贷关系之“担保”而出现,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多采一次性支付或分次大额支付的方式,且多伴有租金不变的约定,显然不符合常理。而这些一次性支付或分次大额支付的所谓租金实则便是“承租人”出借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借款。故而在租金的支付上,宜通过判定当事人对于租金支付义务的实际履行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来认清租赁关系的真伪。以上为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对抗买卖合同的解答
2018-03-03 15:11:25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虚假房屋租赁合同对抗买卖合同如下 这是在二手房买卖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卖人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人房屋买卖的具体情况,出卖人未告知的,承租人如有能力购买该房,有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8-03-03 15:05:2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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