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辽宁法律咨询 > 丹东法律咨询 > 丹东破产清算法律咨询 > 破产重整成功债务如何清偿

破产重整成功债务如何清偿

徐** 辽宁-丹东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1.25 12:41:49 360人阅读

破产重整成功债务如何清偿

其他人都在看:
丹东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丹东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破产重整成功后债务清偿遵循一定规则。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有法律效力,规定了债务清偿顺序与方式。
1. 优先债权优先清偿,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这保障了职工权益与基本社会福利相关方面的稳定。
2. 接着是税款的清偿,这对国家财政收入有着重要意义。
3. 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扣除后,按重整计划确定比例清偿。有担保债权的担保物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与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4.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要按计划偿债,管理人监督执行保障债权人利益。若债务人未按时偿债,将面临法律后果。

解决措施与建议:债权人应密切关注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债务人要严格按计划履行偿债义务,管理人应公正监督,出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01-25 17:00:02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 破产重整成功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债务清偿的核心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其规定了债务清偿顺序和方式等重要内容。
2. 优先债权优先清偿,像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等排在前列,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和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视。税款等次之。
3. 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扣除后按重整计划确定比例清偿。
4. 担保债权就担保物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归入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5.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债务人有按计划偿债的义务,管理人负责监督,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6. 若债务人未按时偿债,将面临法律后果。

提醒:
不同企业的破产重整情况复杂多样,若涉及其中,债权债务情况可能与标准情况存在差异,建议进一步咨询律师进行详细分析。

2025-01-25 15:24:1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破产重整成功后的债务清偿依据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有序进行。
法律解析:
1. 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整个债务清偿的依据,明确了债务清偿顺序、方式等重要内容。
2. 优先债权优先清偿。像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优先债权处于清偿的前列,这是保障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体现。
3. 税款的清偿顺序次之。这也是基于国家利益等多方面的考量。
4. 普通债权在扣除优先债权后按计划确定比例清偿。若有担保债权,担保物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与普通债权一同按比例受偿。
5.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债务人要履行偿债义务,管理人监督执行,以保障债权人利益。若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将面临法律后果。若你对破产重整后的债务清偿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深入咨询。

2025-01-25 14:51:02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自己是优先债权(如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的债权人,要密切关注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及时得到清偿。如果发现债务人没有按照重整计划对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清偿债务,管理人有监督的职责,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要了解自己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计算方式。如果认为计算有误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比例得到清偿,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管理人反映情况。因为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扣除优先债权后应按照此比例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这也是企业破产法中对重整计划法律效力的体现。
(三)对于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要明确担保物的担保范围。如果在担保范围内没有得到优先受偿,或者超出担保范围的部分没有按照与普通债权一同按比例受偿的规定执行,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破产法规定了担保债权在担保物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与普通债权一同按比例受偿的原则,债务人应遵守这一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四)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请求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要求对债务人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因为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必须按照计划履行偿债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25-01-25 14:05:22 回复
咨询我

破产重整成功之后,债务清偿是有章可循的。

一 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备法律效力,其中会明确债务清偿顺序与方式。

二 优先债权优先清偿,像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之类的就属于优先债权,税款等也会较早得到清偿。

三 普通债权要先扣除优先债权部分,再依据重整计划确定的比例来清偿。

四 有担保债权的话,担保物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与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

五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债务人得按计划偿债,管理人会监督执行,保障债权人利益。要是债务人不按时偿债,就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总之,破产重整后的债务清偿要按法院批准的计划有序开展。

2025-01-25 12:50: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如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三、破产债权的范围(一)普通破产债权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二)或然债权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三)其他破产债权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