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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李** 贵州-铜仁 合同效力咨询 2025.01.23 09:00:00 395人阅读

法院怎么认定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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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可从多方面来看:
1. 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合同无效。像未成年人独立进行的房屋赠与,因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签赠与合同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2.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赠与无效。例如为逃避债务恶意赠与房屋,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法律不会支持。
3. 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如为避税虚假赠与,会被认定无效,因为这侵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赠与无效。比如用赠与房屋来掩盖受贿事实,这违背了法律精神。
5.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同样无效。相关利益方可就这些情况向法院起诉,法院查实后会依法判定合同无效。

2025-01-23 14: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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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同意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房屋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合同通常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利益方如果想要确认合同无效,可以收集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据,比如医学鉴定证明其精神状态、年龄证明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赠与房屋。此时相关利益方,比如债权人,可以收集债务人存在债务且有逃避债务故意的证据,如债务合同、赠与行为发生前后的财产状况等,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三)当赠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例如为避税而与他人串通虚假赠与。相关的税务机关或者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可以收集双方恶意串通的证据,如虚假的交易文件、异常的资金往来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赠与合同,如通过赠与房屋掩盖受贿事实等。相关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在发现这种情况后,可以收集能够证明非法目的的证据,如受贿相关的证言、物证等,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五)如果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也会被判定无效。比如赠与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的社会组织或者利益相关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01-23 13:1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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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无效主要基于多方面情况。一是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像未成年人独立作出赠与行为,因缺乏相应行为能力,合同无效;二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为逃避债务恶意赠与房屋,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例如为避税虚假赠与;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赠与房屋掩盖受贿事实;五是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这些情况,可采取如下措施:
1. 签订赠与合同前,确认赠与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 确保赠与行为合法合规,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3. 避免恶意串通及非法目的,遵循公序良俗。
4. 若遇无效情形,相关利益方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2025-01-23 12:2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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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法院认定房屋赠与合同无效通常基于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等几种情况。
法律解析:
1、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未成年人独立作出赠与行为,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赠与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例如为逃避债务恶意赠与房屋,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像为避税虚假赠与,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赠与房屋掩盖受贿事实,违反法律,合同无效。
5、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也无效。
在实际生活中,若涉及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1-23 11: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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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 赠与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独立作出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相应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2.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赠与行为无效。例如为逃避债务恶意赠与房屋,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合同无效。如为避税虚假赠与,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赠与合同无效。如以赠与房屋掩盖受贿事实,实质是违法犯罪行为。
5. 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体现,违背则合同无效。
提醒:
在进行房屋赠与行为时,务必确保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序良俗,否则可能面临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2025-01-23 09:55:2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张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母、系第三人郑某之妻。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内容为:我们夫妻二人自愿将现金26万元以及恗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父母对赠与的房屋有永久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但无处理权和变卖权。签订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同日,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存入银行。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款取出,又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现存折在郑某某手中。关于22间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郑某结婚后,在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购有平房22间用于共同经营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2006年12月27日,郑某某祖父草拟一份“赠与证明”,让原告与郑某签了字,将原告多年积累的存款26万元及上述22间房屋赠与了郑某某。因郑某某未在“赠与证明”上签字,该“赠与证明”不成立,现要求确认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未成立。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人我的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我居住,房屋的手续也在我手中,上述财产均属于我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赠与行为已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郑某辩称:原告所述签订“赠与证明”内容属实,但关于26万元存款现已存入郑某某名下,关于22间房屋,现由郑某某居住,房屋的手续也交给了郑某某,上述财产均属于郑某某所有,故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张某某、郑某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郑某某实际接受,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张某某、郑某赠与郑某某22间房屋的行为,且房屋相关手续在受赠人处保存,该赠与合同是否成立。现分析如下:(一)张某某、郑某将共同所有的存款26万元赠与郑某某的赠与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本案中,2006年12月27日,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时,郑某某在场,郑某某未表态亦未在协议上签字。尽管如此,在张某某将26万元存款以郑某某的名义分两笔存人银行后,2007年4月25日,郑某某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郑某某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虽然郑某某在前期并未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但后来其将该两笔款取出,变为一笔款以自己的名义存人银行,同时更换了密码,应当视为郑某某以积极的行为促使该赠与的法律行为成立。(二)张某某与郑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侉店汽车修理厂的22间房屋赠与儿子郑某某,由于该房屋现作为北京潞城永发汽车电器修理部经营用房,由郑某经营使用,且双方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该赠与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我国《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要求有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的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还需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张某某、郑某与郑某某既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郑某某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合同中赠与房屋的内容不成立。蔡俊清转自《审判前沿:新类型案件审判实务(总第23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律出版社,第116页—118页。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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