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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搬迁算不算非法辞退

吴** 吉林-长春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1.22 09:59:52 437人阅读

厂搬迁算不算非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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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厂搬迁本身一般不算非法辞退,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员工应配合前往新址工作;跨市搬迁若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按法定程序操作不算非法辞退,未按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员工则构成非法辞退。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厂搬迁,通常不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所以员工配合前往新址工作是合理的,不存在辞退的情况。而当工厂跨市搬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但若用人单位未遵循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员工,就构成非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您在工厂搬迁过程中遇到涉及辞退及补偿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01-22 17: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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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搬迁通常不属非法辞退。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员工应配合到新址工作,不存在辞退情况。

2. 若工厂跨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3. 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员工,构成非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2025-01-22 17:1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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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搬迁通常情况下不算非法辞退,需根据具体搬迁情形判断。

1. 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工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时,一般不会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影响。员工有配合前往新址工作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不存在辞退的问题。

2. 跨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为避免非法辞退纠纷,用人单位在跨市搬迁时,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员工也应理性对待,了解自身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辞退员工,构成非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2025-01-22 15:2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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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厂搬迁,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员工有义务配合前往新址工作,不存在辞退情况。这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原则,只要工作的实质性条件未发生重大改变,员工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2)工厂跨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有义务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如工作地点调整等。

(3)若协商不成,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程序和补偿义务的明确规定。

(4)若未按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员工,构成非法辞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行为的严厉制裁。

提醒:
工厂搬迁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员工要留意搬迁性质及单位处理方式,遇到纠纷及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  

2025-01-22 13:2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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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应配合前往新址工作,不算辞退。

(二)跨市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不成,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三)若未按法定程序直接辞退员工,构成非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二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025-01-22 11:53:17 回复

用人单位市内搬迁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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