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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跟我说,他打算买个商品房先住着,毕竟自己的身价也不是富裕,咨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收房逾期交房
不少开发商由于在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如期竣工,进而导致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交房。有的开发商为了降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于是在交房前不让业主先看房,而是要求业主先签字同意收房,才可以看房,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看房即是收房。有的买方收房后发现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者小区配套设施跟不上,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因而,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追究开发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有的买方收房后要求重新把房屋退还给开发商,并要求开发商将房屋验收合格及配套设施完善后,再来通知收房。不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做法是,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截止日到业主收房那天的前一天,买方收房后开发商就不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理由是业主既然签字同意收房了,那么就表明已经接受开发商在这种情况下的交付了。这种做法有欠妥之处。它使得买方面对开发商以这种方式交房时,往往面临两难抉择:如果接受,那么看房后要是发现商品房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就无法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拒收,那么要是商品房质量合格是的,且其他方面也符合约定,业主将可能反被开发商追究逾期收房的商品房保管费。那么,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要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有法律依据吗?第一,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二,交房房屋并不免除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买方接收了开发商交付的不合格商品房后,仍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一般由房屋预售管理部门出具商品房销(预)售备案证明!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依购房人的申请而发生的登记,不是强制性的!预告登记是《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实行后所产生的一种新的登记行为。在当前,有很多百姓不知道有这种登记,而且也认识不到这种登记的好处,怕麻烦而不去当地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而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
说白了,二审法院虽然认定合同有效,但鉴于该合同不确定能否履行下去,所以对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当然无法支持,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也不能支持,如果支持就意味着该合同目前的状态要持续下去,这不利于稳定交易,所以法院最后提示甲方若要求解除合同可主张违约赔偿,也就是说法院支持甲方基于解除合同基础上的违约赔偿,而不支持甲方基于继续履行基础上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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