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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媳妇开的店算夫妻共有吗

黄** 重庆-长寿区 结婚咨询 2024.12.30 16:04:19 311人阅读

婚后媳妇开的店算夫妻共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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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婚后媳妇开的店一般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开店资金为媳妇婚前个人财产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初始投入部分不算共有,但经营收益仍可能是。这体现了法律在财产认定上的灵活性,以实际情况和约定为准。
提醒:
在处理婚后媳妇开店相关财产问题时,要注意留存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据,若双方有约定财产归属,务必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4-12-30 19:0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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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媳妇开的店一般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开店资金为婚前个人财产且有证据证明,后续收益仍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决措施及建议:
夫妻双方应明确财产约定,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若开店资金来源明确,可保留相关证据,如婚前财产证明等。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应保留好关于店铺收益的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清晰界定财产归属。同时,若对财产问题存在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4-12-30 18:2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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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婚后媳妇开的店及相关收益通常为夫妻共有,特殊情况除外。

    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保障婚姻双方合法权益。媳妇婚后开店收益如销售利润等通常归夫妻共有,因婚姻存续期间经济活动相互关联,共同为家庭做贡献。

2. 若开店资金是媳妇婚前个人财产且有证据证明,投入部分可能不算夫妻共有。

    但后续经营收益在婚姻存续期获得,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具体情况分析。

3. 若对婚后财产归属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通常认定为夫妻共有。

2024-12-30 17:4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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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婚后媳妇开的店大多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这是因为,婚后得到的财产,除非特别约定只归一方,不然通常都算夫妻一起的。开店赚的钱,比如经营利润等,也都是夫妻共同的。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
1、如果开店的钱完全是媳妇婚前自己的,并且有证据能证明,那开店初期投入的那部分可能就不算夫妻共有;
2、但后面经营过程中赚的钱还是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总之,得具体情况具体看:
1、要是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就按约定来;
2、要是没约定,通常婚后媳妇开的店和相关收益就可以认定是夫妻共有的。

2024-12-30 17:17: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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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媳妇开的店一般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只归一方所有。例如,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签订财产协议,明确规定婚后某一方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那么该方开店所得就可能不属于夫妻共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若开店资金是媳妇婚前个人财产且有明确证据证明,开店初始投入部分可能不算夫妻共有,但后续经营收益仍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媳妇婚前有一笔存款专门用于开店,且能拿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这笔存款的投入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婚前个人财产开店的情况。
3、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媳妇开店的收益归媳妇个人所有,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024-12-30 16:32:10 回复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属于共同财产。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情况复杂多样,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是提供一个基本裁判规则,不太可能穷尽各种情况。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又缺乏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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