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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多少钱才构成刑事

母** 重庆-云阳县 职务侵占辩护咨询 2024.12.20 01:01:37 330人阅读

职务侵占多少钱才构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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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为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一般指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指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指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但具体数额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2024-12-20 09: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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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是六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讲,那些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是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占为己有,并且数额比较大的话,就得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要被罚钱;要是数额巨大,那就要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得罚钱;要是数额特别巨大,那就得蹲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得罚钱。这里说的“数额较大”通常是指六万元以上但不到一百万元;“数额巨大”,就是一百万元以上但不到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就是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一样。

2024-12-20 07:4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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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入罪门槛定为六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要是数额较大,那就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得处罚金;数额巨大的话,刑期在三年到十年之间,同样要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也得处罚金。通常来说,“数额较大”就是六万元以上但不满一百万元;“数额巨大”是一百万元以上且不满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则是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2024-12-20 06:00: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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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设定为六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讲,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自己所有,当这个数额比较大的时候,就要受到处罚,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那就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那就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样得处罚金。一般来说,“数额较大”就是指六万元以上但不到一百万元;“数额巨大”,就是一百万元以上但不到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就是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一些因素而有所不同。
职务侵占罪有一个明确的入罪标准,那就是六万元,这是法律所规定的。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并非固定不变,会受到地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大家要清楚了解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2024-12-20 04: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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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它的入罪标准定在了六万元。咱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头有明确规定,像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那些工作人员,要是借着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的财物偷偷地占为自己所有,要是数额比较大的话,就得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时还得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那就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也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那就得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有可能是无期徒刑,同样也得处罚金。这里说的“数额较大”,通常就是指六万元以上,但还不到一百万元;“数额巨大”,就是一百万元以上,可还不到一千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那就是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不过,具体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因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因素而有所不同,不是全国都一个样的。

2024-12-20 03:00:21 回复

对于怎么样才构成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应当提出,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后者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间相对较长,一般也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拾捡者一般不知道也难以找到丢失之人。而遗忘物,则是刚刚、暂时遗忘之物,遗忘者对之失去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一般会很快回想起来遗忘的时间与地点,回来寻找,而拾拣者一般也知道遗忘者是谁。遗忘物也不同于遗弃物,后者则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于自己的意志加以处分而抛弃的财物。所谓埋藏物,是指为隐藏而埋于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钱财、埋在坟墓中的珠宝等。埋藏物不同于地下的文物,后者年代久远,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所有。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他人遗忘的财物,财物的所有权虽然可能是国家或单位的,但遗忘行为仅是个人行为,其应对遗忘之物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从本质上讲,仍属于遗忘者个人之物。至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为了隐藏而埋于地,因此,不会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罪或职务侵占罪。(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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