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结合实务为您解答,仅供参考: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且必须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普通员工,各类私营、集体企业职工,以及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单位的人员。认定不看是否为正式工、合同工或临时工,关键看是否实际承担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职务职责。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而以贪污罪论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除受委派从事公务者外,其他管理人员也属本罪主体。
2026-03-23 16:03:00 回复
一、主体身份要求
特殊主体定位
主体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排除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实施侵占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具体涵盖范围
非国有单位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普通职员等,以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国有单位非公务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一般职员、工人(如后勤、普通技术岗位),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可构成本罪。
其他单位人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基层组织或社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特殊用工形式:合同工、临时工若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受单位管理、领取薪酬),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可构成本罪;单纯劳务关系(如临时雇佣未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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