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状况下,如果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且依据刑法的规定无需处以刑罚或者可以予以免除刑罚时,检察机关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通常涉及到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相对较轻、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较低以及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等积极表现等因素。
此外,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过特赦令得以免除刑罚,亦或是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但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者控告被撤回等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样有权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假如说这个犯法的事儿听起来很小,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都觉得不用判刑或者减掉刑罚的话,那检察院就可以考虑把这个案子给取消了。这种情况一般包括这个犯罪行为其实没那么大影响,犯罪的那个人,其实心里也没什么太多的坏念头,或许还有点儿好的表现像自首或者立下什么功劳之类的。
再者,如果这个犯罪已经过了追诉的时间限制,或者是被特赦令给免掉了刑罚,又或者是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说,应该由受害人来告发的罪行,但是人家并没有告发或者是撤回了告发等等这些情况,检察院也是可以考虑把这个案子给取消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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