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别一般的合伙公司之中,倘若任何合作伙伴在执行业务全过程中由于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而引发了公司的负债问题,则必须承担起无限的责任或无休止的连带责任。而对其余的合作伙伴来说,他们仅需以自己在公司中所拥有的财产份作为上限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该负债并非由故意行为或重大疏忽所导致,那么所有的合作伙伴都将共同承担起无限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要是我们这儿的普通合伙人和特别合伙人都因为自己不当心、做得太过分了导致公司欠下债款的话,那得先看看他们是不是故意或太大意才犯的错。如果真是这样子,这些人就得负起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他们得负责所有的还款工作。反过来讲,假如他们只是因为一些小错误或者无意间做出了让公司欠债的行为,那么其他合伙人就要用他们在公司里拥有的那部分股权来还清这笔钱。但是,如果公司真的搞砸了,不是因为他们是故意的或者做错事,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市场变化等等,那么所有的合伙人就都要负起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他们每个人都得负责把公司欠的钱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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