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金给付案件里,原告往往是觉得自身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应得工伤保险金却未得到的一方。这一方可能是工伤职工本人,也可能是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若用人单位没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能作为原告起诉。
要注意的是,要是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具体的原告身份得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关系确定。
在给付工伤保险金的案子里,原告往往是那些觉得自己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的人。就是那种应该拿到工伤保险金,却没拿到的一方。这一方可能是工伤职工本人,也有可能是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费,职工出了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又不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话,这个时候,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就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去打官司了。
这里大家得注意一点,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交了工伤保险费,可是社保经办机构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用人单位也有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反正,具体谁是原告,得看案子的实际情况还有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在工伤保险金给付的案子里,原告往往是那些觉得自己合法权益没得到保障的人,就是本来该拿到工伤保险金却没拿到的一方。这一方可能是受了工伤的职工本人,也有可能是因公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交工伤保险费,职工出了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受工伤的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就能以原告的身份去打官司。
还得注意一点,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交了工伤保险费,但是社保经办机构没有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这个时候用人单位也有资格作为原告去提起行政诉讼。总而言之,到底谁是原告,得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关系来确定。
解析:
在工伤保险金给付案件里,原告往往是自认为合法权益未受保障,应得工伤保险金却未得到的一方。这一方可能为工伤职工本人,也可能是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后,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便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倘若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然而社保经办机构却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亦有可能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总之,具体的原告身份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关系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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