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实施。
2018-02-16 14:42:58 回复专业解答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额的标准,在行政机关实施征地行为的时候,此时是需要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在计算被征地的行政相对人的安置补偿费以及周转补偿费的时候,此时是可以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具体的征地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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