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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待遇享受条件,如工伤痊愈且恢复劳动能力;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
此外,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时,承继单位需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024-10-30 06: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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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时候就不能再享受了。啥情况?有一种就是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了。就好比说,工伤这人已经全好了,劳动能力也恢复了,那这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再享受了。还有,要是这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治疗,这也不行,工伤保险待遇就得停了。
另外,还有用人单位这边的事儿。要是用人单位分立了、合并了或者转让了,这承继单位就得承担原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要是原来的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了,那承继单位就得去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这都是有规定的,咱得清楚这些事儿。
2024-10-30 06:1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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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可不是一直能享受的。要是出现某些情况,那这待遇就得停止。比如说你丧失了享受待遇的条件,就像工伤已经痊愈,劳动能力也恢复了,这时候就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有,要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治疗的,那这工伤保险待遇也得停。
再说说用人单位那边的事儿。要是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转让了,承继单位就得挑起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这个担子。要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承继单位还得麻溜儿地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024-10-30 04:42: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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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在以下情形下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例如工伤已痊愈且劳动能力得以恢复;
其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其三,拒绝接受治疗。
此外,在用人单位出现分立、合并、转让情况时,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若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承继单位则应前往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024-10-30 04:32: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