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工程款项追索案件的法定诉讼时效期为三年。也就是说,当持有工程款项债权的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失并得知应承担责任之方为谁时起,便开始了三年诉讼时效的计算。不过当法律另行规定了其他时效期要求时,则须按照该特殊规定进行执行。
关于工程款项追索之诉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依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设为三年。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依照该等规定执行。而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权力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正式开始计算。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所载,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工程欠款争议,其法定的诉讼时效时长为叁年。在此基础上,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必须按照相关条款执行。所指的诉讼时效,是从自然人或法人等合法权益得到损害或某项义务被视为出现之日开始算起或应该从这个时间开始算起,直至三年内这个关键期限结束为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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