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某项理由拒绝接受或无暇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则申请人有权选择就此劳动争议事宜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他们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的副本送达到被申请人手中。
3.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或者选择拒绝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申请人则有权利选择就此劳动争议事宜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驳回了劳动者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则该名劳动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接受处理的要求,在收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及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中。
另外,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能按时做出裁决或决定是否受理该项请求,则申请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
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拒绝接受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则当事人有权针对该劳动争议事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受理,其必须于受理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递交至被申请人手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拒绝受理或者逾期未能做出裁决的情况,申请人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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