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对于合同最长延长时间之明确规定。具体情形如下:首先,除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工期拖延,否则若房屋交付日期晚于双方事先协定,则应自此开始计算逾期违约金。其次,在工程延期达到三个月或以上之时,买方将依法拥有要求终止及废弃该合约的权力;若双方并未就此项解除权做出明文约定,则经由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催告后,解除权限的合理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之内。最后,若在经过合法催告之后,任一方当事人仍未能履行合同条款,则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27 00:12:00 回复
咨询我
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条文对于延期交付时间最长期限做出相应规定。具体来说,1.除了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延期情况之外,只要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超出了买卖双方预先商定的日期,那么自该日起,逾期违约金将立即开始计算。2.如果工程延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之久,买方将依法享有解除合同及废止该合同的权利;若买卖双方并未就此项权利进行过特别约定,那么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敦促后,解除合同的合理行使期限应被设定为三个月之内。3.若在经过适当的催告之后,任一方当事人仍然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他们均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2024-10-26 23:06:08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无针对最大延长期限的明确定义和限制。以下详细论述如下:首先,排除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迟情况。如果房屋实际交付日期超出了买卖双方此前协商约定的日期,自该日期开始需计算相应的滞纳金;其次,如遇施工周期延长至超过三个月的情形,买方拥有法定权利,可以选择解除或终止该项合同;若买卖双方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过特别约定,则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敦促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应被设定为三个月之内;最后,若在经过适当的催告程序后,仍有任意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他们将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力,请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024-10-26 21:17: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