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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对于申请人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不存在中止复议问题,上述审查期限计入复议期限。但对于复议机关无权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依法处理。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海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期间,复议机关可中止对案件的复议审查,待有权处理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关决定恢复审查涉案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期间终止(例如破产、解散),如果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继续复议的,复议程序将正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接受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再复议的,在其提交撤回复议申请的书面申请后,复议机关终止复议;如果权利义务承受人暂时无法确定或者虽能确定但尚未明确表示是否继续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中止复议,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或其表明继续复议的,复议机关再恢复行政复议程序。
以上为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因素的解答
2018-02-15 08: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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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法定因素如下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通过实施层级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复议程序一经启动,复议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中止上述程序。导致中止复议的事由必须是《行政复议法》及有关行政规章所明确规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办法》的规定,海关复议机关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2018-02-15 08:1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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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依照本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以上就是对引起行政复议中止的因素具体有哪些的解释。
2020-11-05 00:22: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