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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育津贴有多少钱,海南生育津怎么规定的?

王** 海南-西沙群岛 劳动保障咨询 2018.02.14 16:20:20 30709人阅读

我姐姐嫁人了,男方是海南的,刚生了孩子要去申领生育津贴,海南生育津贴有多少钱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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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产假工资是包含在生育保险待遇里面的。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后者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其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

2020-11-04 23:56:05 回复

您好,关于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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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一、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 二、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按定额结算,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引流产的700元; 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引流产的2100元;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流产的2700元。 2.顺产27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阴式手术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 生育同时做绝育手术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 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宫内节育器(门诊取环失败、节育器嵌顿等)2000元; 绝育手术费1200元; 复通手术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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