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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的规定是什么呢?我在法院工作,所以想问问这个问题。
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按本规定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或组织。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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