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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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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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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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倘若境外的诈骗罪犯具备以下任何一项特定条件,便可获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其次,已被判定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情况;再者,若该罪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况下,也可考虑批准取保候审;最后,若罪犯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究竟是否应当适用取保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罪犯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举例来说,若罪犯的罪行相对轻微,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或者存在诸如孕期、重病等特殊情况,并且在不实施取保候审的前提下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或许是可行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针对境外实施诈骗行为的被告人,如其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可考虑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首先,被告人可能面临拘役、管制或单独适用附加刑等较轻处罚;其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再者,被告人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最后,若被告人已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是否实际适用取保候审,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特征进行综合评估。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能仅需承担较轻的刑罚责任,或者存在诸如怀孕、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且在不采取取保候审的前提下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便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2024-10-15 12:25:24 回复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法规,境外涉及诈骗违法行为的罪犯,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主要约束条件,即可获得批准给予保释等待审判:首先是其涉嫌罪行可能仅需承担管制、拘留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处罚责任;其次是其涉嫌罪名可能须承担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刑事责任,但在执行保释期间并没有任何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再者是该嫌疑犯身患严重疾病、自我生活能力严重受损,或者是未婚已育女性或者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执行保释期间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安全威胁;最后也是一种常见情况,即依据法律予以逮捕羁押的时限即将届满,相关案件还并未审理结束,因此仍需进行保释以继续诉讼程序。至于具体是否适合实施保释等待审判,这需要根据每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权衡分析与评估。一般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相对较轻,可能仅需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又或者存在诸如怀孕或者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对待,而只要能保证在执行保释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任何危害,那么这类人员就有比较大的可能性得到法院的批准而获准保释。
2024-10-15 11:0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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