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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买卖协议中包含预售房屋的情况,其合法性得到了法律层面的认可和保护。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预售房屋在契约签订之时尚不存在且尚未正式取得产权证书,这将导致交付占有权以及完成所有权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所需时间较长,进而使交易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有所增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10-14 14:2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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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售房屋作为转让标的之买卖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了法律体系的有力保护。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地认识到,鉴于该预定的标的物在签订合同时尚未实际存在,且缺少产权证明文件,导致实现实际交付并进行所有权登记过户这两项重要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同时也增加了可能遭遇交易风险的概率。
2024-10-14 13:3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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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预售房屋作为转让标的之转卖协议在法律范畴内被认定为有效且受法律的全面保护。然而,我们需要明确地认识到,鉴于标的物在合同签订之时尚未实际存在以及缺乏相应的房产证等法定证明文件,因此,关于该标的物的交付占有权以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实现所有权转移的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2024-10-14 12:2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