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您有权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投诉,同时亦可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出卖方无故拖延交付房屋或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项的行为,若经过合理催告后,双方仍未在三个月内履行各自义务,则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该合同。若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就此作出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将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日期交付房产,您有权向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同时亦可选择至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凡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者,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该项合同。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解除权人自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其权利。
2024-10-14 10:58:23 回复
当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时,业主有权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寻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和买受人均有可能因为延迟支付或交付房屋而面临合同解除的风险。该法典第十一条明确指出,若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这一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如果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约定,则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被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解除权人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均可行使解除权。
2024-10-14 10:1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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