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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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房产暴露出来质量问题之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家有权利终止合同条款,并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让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或补偿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房产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后,发现存在此种问题,买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向卖方索取赔偿。同样地,在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表示,如果房屋质量存在显着瑕疵,足以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的不便乃至危害,买方可据此提出终止合同并获取相应赔偿。至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出卖方负有维修义务;如出卖方拒绝履行该责任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履行,买方可自主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步骤中所带来的其他负面效应,均应由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业主可依照相关法律合同条款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对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赔偿。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如若房屋的主体架构质量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规范标准而导致无法顺利交付使用,抑或是房屋已交付,但经过权威核验确认其主体架构质量仍然达不到标准,买方有权依照合同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以及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除此之外,第十三条也对下列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买方同样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且补偿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交房时房屋已经有了质量问题,而且在保修期内,卖方负有修复责任,若卖方拒绝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者持续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推迟修复工作,买方可以选择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来完成维修工程。对于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及其修复期间所引起的其他实际损失,必须由卖方全部承担。
2024-10-14 09:47:31 回复
当建筑物出现品质问题之时,消费者有权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时向对方追索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实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是因为房地产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无法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交付,亦或是已经交付之后,经过专业机构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购房者都有权利提出解除合约并且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第十三条阐述道,如果建筑的品质问题严重地影响到使用者的日常生活和使用需求,那么购买者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房屋交付后,若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间之内,卖家都应该承担修缮义务;倘若卖家拒绝承担维修义务或者在适当期限内拖延修复时间,购买者就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执行修复工作。所有相关的修复费用以及可能在修复期间发生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卖家负责承担。
2024-10-14 09:29:2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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