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限购政策施行之前签署的预售房屋买卖合同,究竟能否被视为受到了限购政策的影响,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分析。若该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限购政策正式推出实施之前就已签订了的,并且在限购政策出台之前,所有必需的购房手续,例如网络签约、房产备案等,均已经顺利完成,那么这种情况下,预售房屋买卖合同往往并不会因为限购政策的推行而遭受不利影响。
然而,如果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在限购政策正式推出之后才签订的,即便其签订时间早于限购政策的实施日期,也有可能会受到限购政策的制约和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关于限购令出台之前所签署的预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被视作受到了相关限购政策的约束,这需根据每一项实际情形进行详细评估。假如这份合同是在限购政策正式实施之前就已签订完毕,并且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前,所有必需的购房手续,例如网络签约以及备案等环节均已顺利完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这份合同并未受到限购政策的直接影响。
然而,如果这份合同是在限购政策实施之后才签订的,即便其签订时间早于限购令的生效日期,它仍然有可能会受到限购政策的制约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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