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购房者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督促对方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经济损失;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话,购房者则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该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以及对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业主可依法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敦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对业主在逾期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倘若开发商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第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且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10-12 15:05:01 回复专业解答若因施工进度延迟或有关政府手续审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滞后所引发的房产交付时限延长问题,则此种情形应视为常规性的延期交付现象。此类延期交付往往意味着交付日期将被推移,对此类状况,我们应当给予开发商适当的宽恕期以等待交房,通常只需稍作耐心便可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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