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依法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这种行为应被视为欺诈性行为。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购房者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要求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者申请撤销商品房销售合同。
此外,当出卖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倘若发展商在未依法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前提条件下,与消费者签署了商品房销售协议,那么这将构成严重的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份协议为无效协议,或者申请撤销商品房销售协议。
此外,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时,故意隐瞒其尚未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从而导致所签协议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请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同时,买方还可以进一步请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若开发企业未能获取商品房销售许可是前提条件下与购买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协议,那么这无疑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事件中的购房者有权利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该份协议无效,或者是请求撤销这份商品房买卖协议。除此之外,当出卖方在缔结商品房买卖协议时,故意对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进行隐瞒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发生时,购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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