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业务之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购买方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预售合同。同样地,对于已经预售出去的商品房,也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合法合规地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因此,在预售合同签署完毕后,无需再额外签订完整的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在房地产开发商实行预售房产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与购房者共同缔结具有法律效力的预售合同书;在此基础之上,已达成预售意向的商品房也应按照相应法规要求,依法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在顺利完成预售合同的签署工作后,购房者无需再次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
2024-10-12 08:07: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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