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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卢** 陕西-汉中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2.12 14:19:35 1119人阅读

你好律师,税务机关对朋友做出了行政处罚,朋友不太懂这方面得而知识,求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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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的回答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0-11-04 23:31:3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不当得利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疑难案件中,当法律空白、冲突时,法官依据案情和的要求,判断、权衡并作出合理决定的权力。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返还原物: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价额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你好,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
2015-12-21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公平实施行政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是否免于行政处罚或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中线处罚或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按中线裁量。罚款中线为罚款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的平均值或罚款最高数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罚款分别在处罚幅度中线以下、中线以上或处罚低限以下裁量。
决定作出从轻、从重、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载明从轻、从重、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的。
第九条当事人销售或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没收销售或使用的假、劣药品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违法行为恶劣,社会影响大的;
(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劣药品,仍然生产、经营、使用的;
(六)在重大疫情、灾情、突发事件中,生产或经营的救援物品为假劣产品的;
(七)同一违法主体被处罚后再次违反同一规定的;
(八)擅自转移、销毁、使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九)妨碍、阻挠、扰乱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陈述、证据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胁迫他人或者员工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一)在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贿赂案件办理有关人员的;
(十二)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减轻处罚:
(一)对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去向记录清楚,能主动、有效地对涉案物品予以控制或召回,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未造成或基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越多,减轻处罚幅度越大,但不能免于处罚。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同时存在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应当给予较大幅度的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越多,从重处罚幅度越大,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处罚幅度。
同一案件中,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事实、证据、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案件合议时,合议人员要对行政处罚裁量的适当性进行讨论,并在讨论记录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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