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准则如下:
首先,有意向买方掩瞒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一事实,或者提交不实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予以蒙骗;
其次,有意向买方掩盖涉案房屋早已设定抵押权的真相;
再次,有意向买方掩饰该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实事。依照相关法规,所谓欺诈,即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陷入错误认知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当当事人因为他人故意制造的错误陈述,导致自身在认知上产生误解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时,便构成了因受到欺诈而为之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对于购房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何进行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首先,当事人故意隐藏或不向对方透露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交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其次,当事人有意隐瞒所销售的房产实际上已被设定抵押的重要事实;
再次,当事人刻意掩盖所出售的房产早已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属于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这样的关键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的欺诈,是指某一主体以使另一方产生误解为主要目的,而故意采取的恶意行为。当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律师或代理人因为他人故意提供的错误表述,导致自己在认知上出现偏差,进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时,就构成了因受到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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