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现房销售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七种不规范行为:
首先是,将质量低劣的房屋伪装成符合标准乃至优秀品质的房屋进行销售;
其次是,刻意掩盖房屋真实面积以此打着谋求暴利的旗号;
再次是,将常规合格的房屋夸大为优质工程并借此获取额外的优质工程加价费用;紧接着是,销售明目张胆地将无法在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产推销出去;接下来是,恶意抬高最低售价、清盘价等具有欺诈性质的价格进行销售;
再者是,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是,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兑现的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出卖人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内的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发生不符,如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依约处理;
若无约定或约定模糊,则依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的价款结算,若消费者因此请求解除合同,此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消费者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获得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收益。
如果消费者仍旧愿意继续履行该份合同,则无论是实际住房面积大于还是小于合同约定,当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时,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补足,超出3%的部分,按照实际存在的误差,分别由卖方和买方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收益。
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首先是指某些人将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房子假冒成合格或者甚至优质的房子进行售卖;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的过程中,故意对房屋实际面积进行隐瞒,以获取暴利的行为;
第三种情况则是将普通合格的房屋夸大为优质工程,以此骗取优质工程额外加价的行为;
此外,还有销售者明知道某些房屋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却仍然进行销售的行为;进一步地,一些人可能会通过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质的价格来进行销售;
最后,还有些人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冒用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
另外,有些人还可能会采用雇佣他人等手段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最后,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也是一种欺诈行为。
专业解答在特定条件下,购房者具有法定权力终止购房合约、收回原有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此外还可要求赔偿因对方违约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甚至有权请求获得不超过购房总价两倍的损害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在此过程中查实开发商确实存在合同欺诈行为,那么购买方可依法向对象方寻求相关赔偿。另外,假若买卖双方已经完成购房协议签署并包含定金条款在内,那么相应的赔偿金额则需按照双倍总额进行折算。
专业解答遇到商家欺诈,您有多种维权途径:首先尝试与商家协商和解;若不行,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供证据;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若需法律手段,可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商家行为构成犯罪,可报公安机关处理。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什么样的行为是欺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什么行为是欺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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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首先可以采取民事协商的办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便可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 需要注意的是,投诉前,消费者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具体包括,向消协提供一份书面的投诉材料,附上自己的亲笔签名; 提供能够支持消费者的投诉理由的相关证据,例如发票、购房合同,或者当时与开发商之间的一些约定,凡是手里能够提供的证据尽可能准备好。
律师解析 在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注意收集与商家沟通协商过程中出现的书面材料等各类证据,以便协商不成时向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提起诉讼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身权益。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律师解析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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