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交付期限延迟问题的合法性评估,需参考各方签订之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考量。若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际仍未能实现房屋交付,则视为开发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情况,如购房者已向其发出催促函件,但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购房者有权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购房者还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房价款项、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交房日期延长的合法时限问题,这取决于合同双方的明确约定。
如若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了正式交房日期,并且在约定时间内该日期尚未被实际交付,那么将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当业主对房屋开发商逾期未能完成交房事宜进行催促之后,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如约履行,那么业主有权请求终止合同。在此情况下,国家法律也赋予业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之内选择要求终止合同、要求开发商归还所支付的房价款项及银行利息,同时向其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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