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房屋交付逾期长达一年之久的情况,作为业主的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首先,您享有提起正式书面通知书或者催告信函的权利,在此过程中需明确表达期望尽快收回房屋并对逾期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的愿望。如果经过发出催告信函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然未见到开发商如约履行交房义务,并且他们未能给出充分解释和理由的话,那么您便有权选择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他们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房屋交付延迟超过一年之久,则业主应当果断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享有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正式书面通知或督促函件的权力。
此外,此类函件必须明确阐明业主对尽早完成交房事宜的期望,同时还要表达担忧逾期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期望得到合理的赔偿。倘若在此类催告函件发送出三个月之后,交房工作依旧迟迟没有完成,而房地产开发商也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或者合理的理由,那么业主便有权选择解约,即终止与其签订的购房合同。
同时,他们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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