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房合同里,关于房屋交付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约定。当交付日期临近时,若房屋尚不能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有权适当延迟接收房屋。
然而,若业主在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期内,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接收房屋,则需依照已实际接收到房屋之状况,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在此过程中,相关责任及损失均由业主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房屋交付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签收,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房屋未能达到交付标准,则业主通常拥有合法权利延迟收房。
然而,若在合同预定时间内,业主因非正当原因未按时收房,则需依照已实际收房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将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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