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在经过合理期限的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也未能提供充分、明确的理由解释其延期原因,此时购房者便有权终止该房产合同,同时具备权利向开发商索回所支付的所有房价款项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而且,开发商还需要对此情况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违约责任。如果在经过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顺利完成了交付任务,则购房者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交付时间的部分进行赔偿,以弥补因逾期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并且经过合理期限的书面催促之后,仍然超过三个月仍然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和行动的,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房屋购买协议,并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应由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在经过购房者书面催促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如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法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出约定交付日期的部分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购房者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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